创意提案改善制度
发布日期:2015-08-06浏览:747
处理
第八条采用的提案,交由有关部门实施,除通知原提案人外,并
检査
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,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。
第十条保留的提案,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,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(一般系每
期限以三个月为限,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)。
第十一条成果检査
(1)实施的提案、各实施部门,应认真执行,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,转呈各厂“提案审査小组”经三个月的考核,并予评分后,再呈提案审査委员会。
(2)“提案审查委员会”依“审査小组”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査核定。
奖励
第十二条提案奖励,改善提案经“审査委员会”评定,凡采用者发给1200?6000元的提案奖金,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。
第十三条成果奖励。“审査委员会”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,可核给500?10000元的奖金。
第十四条特殊奖励。提案采用实施后,经定期追踪效益,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,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,报请核发20000?100000元的奖金。
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。
以部门为单位,六个月内,每人平均被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:
第一名:锦旗及奖金5000元>
第二名:锦旗及奖金3000元;
第三名:锦旗及奖金2000元。
附则
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,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?
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,公布实施,修改时亦同。
第八条采用的提案,交由有关部门实施,除通知原提案人外,并
检査
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,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。
第十条保留的提案,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,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(一般系每
期限以三个月为限,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)。
第十一条成果检査
(1)实施的提案、各实施部门,应认真执行,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,转呈各厂“提案审査小组”经三个月的考核,并予评分后,再呈提案审査委员会。
(2)“提案审查委员会”依“审査小组”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査核定。
奖励
第十二条提案奖励,改善提案经“审査委员会”评定,凡采用者发给1200?6000元的提案奖金,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。
第十三条成果奖励。“审査委员会”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,可核给500?10000元的奖金。
第十四条特殊奖励。提案采用实施后,经定期追踪效益,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,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,报请核发20000?100000元的奖金。
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。
以部门为单位,六个月内,每人平均被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:
第一名:锦旗及奖金5000元>
第二名:锦旗及奖金3000元;
第三名:锦旗及奖金2000元。
附则
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,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?
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,公布实施,修改时亦同。